山东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(研究生会)章程制定办法》及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学生会(简称“校学生会”,英文译名为“Students’ Union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Arts”)是山东艺术学院党委领导、团委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指导下的学生组织,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,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。
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:
(一)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,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,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;
(二)依照法律、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,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,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;
(三)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贯彻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,积极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。建立建全与学校党政领导、职能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,完成学校及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;
(四)引领全校学生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,积极在全校学生中开展文化、科技、体育和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,丰富全校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。
(五)面向全体同学,听取、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、学业发展、身心健康、社会融入、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,及时反馈学校,帮助有限解决。
第五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和《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》,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,为其团体会员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凡取得山东艺术学院学籍且具有中国国籍在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(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),承认本会章程,均为本会成员。
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基本权利:
(一)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建议、质询和批评;
(二)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(四)在遇到困难,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,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;
(五)有权通过本会各级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转达建议、要求及意见。
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校规校纪,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在行使权利时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及本会的利益,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;
(三)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各项任务,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。
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
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在党委领导、团委和山东省学联的指导下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组织章程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
第十条 山东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。
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,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。
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民主选举产生,经班级团支部推荐、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,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%,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、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,其中校、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%。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。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。
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:
(一)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,监督章程实施;
(二)听取、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;
(三)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,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,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;
(四)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;
(五)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。
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:
(一)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,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,享有表决权;
(二)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三)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,并对提案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实行监督。
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:
(一)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、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;
(二)参加学生代表培训,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;
(三)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,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,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;
(四)坚持在工作、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,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;
(五)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、个人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;
(六)积极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各项议程,认真宣传、贯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,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;
(七)讨论、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学生会
第十六条 山东艺术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,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,决定重大事项。学生会的组织架构为“主席团+工作部门”模式。
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,设成员5人,实行轮值制度。
第十八条 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,日常设1名轮值主席、4名主席团成员。
第十九条 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,并经学校党委批准,报省学联备案。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总支推荐,经学院党总支同意,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(处)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,报学校党委确定。
第二十条 主席团职权:
(一)执行本章程,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,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,配合团委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引导、管理和服务;
(二)主席团成员分管各部,负责分管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督、落实与部门的高效运转,以及考核各职能部门常规工作和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;
(三)主席团主持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,讨论工作计划、布置工作、检查和督促各部工作落实情况,以及对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处理;每学期及时向学校团委汇报工作,听取指导和建议;
(四)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,统筹各工作部门活动及工作的开展,指导、监督各工作部门日常工作与活动情况,负责大型活动的全面指挥与协调;
(五)加强与其他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及交流,增进友谊,交流经验,不断改进各项工作。
第三节 工作部门
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为本会处理日常工作、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。
第二十二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。
第二十三条 部门职责:
(一)贯彻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及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;
(二)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,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;
(三)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引领、志愿服务、学术交流、校园文化、创新创业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加强自身队伍建设。
第四章 基层组织
第二十四条 应着力构建学生会组织“学校、学院、班级”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。校学生会对院级学生会具有指导和帮助职责。
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是由学院党总支领导、学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指导下的基层学生组织。院级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,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。
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会职责:
(一)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、职责权限、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,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级学生会制定,并报本会备案;
(二)院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,并提出意见建议;
(三)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决议,完成校学生会工作部署,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活动;
(四)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;
(五)院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、密切的联系,积极沟通,协调一致;
(六)院学生会主席须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学生会主席联席会,报告工作,交流经验,反馈信息;
(七)院学生会要配合学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、管理和服务。
第五章 工作人员
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,由学院团总支推荐,报学院党总支同意,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。选拔过程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,并对结果进行公示,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,接受广大同学监督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,应是信念坚定、品行端正、乐于奉献、学业优良、作风务实的学生。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学生,最近1个学期/最近1学年/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,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%以内,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负责对同级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监督,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,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、考核不合格的、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,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、免职或罢免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东艺术学院学生会所有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