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民法典》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权利,是一部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。在《民法典》中明确规定,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。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,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。在校园霸凌中,无论是身体上的暴力攻击,还是言语上的侮辱诽谤,亦或是对他人财物的恶意损坏,都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。我们今天介绍的就是《民法典》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。人格权与青少年密切相关,加强对青少年的指引,帮助其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人格权,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并维护自身权益。
近年来,校园霸凌事件频发,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。为了保护同学们的健康成长,《民法典》对校园霸凌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: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这意味着,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,包括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。如果发生校园霸凌行为,受害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(视频:青海普法 文字:自写 文字撰稿:刘宇欣 编辑:陈奕璇 责任编辑:赵敏、李春宇、顾文翠 审核:王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