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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知识小课堂|共筑隐私保护堡垒,为隐私安全护航

发布者:团委办公室 [发表时间]:2024-10-12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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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,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、具有鲜明中国特色、实践特色、时代特色。《民法典》所含内容与青年学生息息相关,今天我们将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隐私权的系列条款为例,引导青年学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。

在当前社会,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传播的日益便捷,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。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,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、私人生活遭无端侵扰、私密空间被随意闯入等现象时有发生,人们的隐私空间不断受到挤压,个人的尊严和安全感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。

以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隐私权的条款:

1.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
2.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: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- 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

- 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
- 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

- 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

-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
-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这些条款清晰而全面地界定了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,让人们在面对隐私被侵犯的情况时,能够有法可依、有据可循,极大地增强了人们维护自身隐私的底气和力量。

在此,我们郑重呼吁:每个人都应深刻认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,严格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。不做侵犯他人隐私之事,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。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,营造尊重隐私、保护隐私的良好氛围,让每个人都能在安全、宁静的环境中生活。让我们携手,以民法典为准则,共筑隐私保护的坚固防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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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视频转自:临沂兰山法院 来源:临沂兰山法院公众号 文字:王一惠 编辑:宋梦冉 责任编辑: 赵敏、李春宇、张家露 审核: 王雯)